主播(表演者)管理、培训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【目的与依据】为规范本公司网络表演平台主播(表演者)的管理与培训工作,保障网络表演内容安全,促进主播队伍健康发展,根据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》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结合本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【适用范围】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、在本公司网络表演平台开展直播表演活动的签约主播、合作主播及相关人员。

第二章 主播准入与签约

第三条【准入条件】申请成为本公司平台主播的,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  1. 年满十八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  2. 身份信息真实、合法、有效,通过平台实名认证;
  3. 无因违反网络表演、网络直播相关管理规定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情形;
  4. 符合平台对表演内容、表演能力的相关要求。

第四条【签约管理】

  1. 主播经审核通过后,应当与公司签订《网络表演主播签约协议》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、直播内容规范、收益分配、违约责任等事项;
  2. 未签订协议的主播不得以平台签约主播名义开展直播表演;
  3. 签约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公司建立签约档案统一管理。

第五条【身份核验】主播应当配合完成身份证件核验、人脸识别等实名认证程序,坚持“一人一号”,不得转让、出借、出租直播账号。

第三章 主播日常管理

第六条【直播行为规范】主播开展直播表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监管规定、平台规则和签约协议约定,自觉做到:

  1. 直播内容健康向上,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和低俗庸俗媚俗内容;
  2. 着装、言行符合公序良俗,不得进行不良行为示范;
  3. 不得虚假宣传、诱导消费、欺骗用户;
  4. 不得诱导未成年人打赏;
  5. 配合平台内容审核和实时监看管理。

第七条【账号管理】主播应当妥善保管本人账号及密码,账号仅限本人使用;发现账号异常或被盗用的,应当立即向平台报告。

第八条【开播与报备管理】主播按照签约协议约定开播;因故不能按时开播或需调整直播内容的,应当提前向平台报备;重大变更(如更换表演类型、涉及敏感内容)应当事前报备。

第九条【重大事项报告】主播发生涉嫌违法犯罪、被行政处罚、卷入重大负面事件等情形的,应当及时向平台报告,平台视情况采取暂停直播、解除协议等措施。

第四章 主播培训制度

第十条【岗前培训】

  1. 主播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,内容包括: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、内容审核标准、平台规则、直播行为规范、账号安全等;
  2. 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,方可开展直播表演。

第十一条【定期培训】

  1. 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主播定期培训,通报监管政策变化、平台规则更新和典型违规案例;
  2. 法律法规、监管要求或平台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,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培训;
  3. 对存在违规记录的主播,应当组织针对性强化培训。

第十二条【培训记录】公司应当建立主播培训档案,记录培训时间、内容、参训人员、考核结果等信息,保存备查。

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

第十三条【考核机制】公司从内容合规、开播时长、互动质量、用户投诉等方面对主播进行综合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奖励、晋级和处理的依据。

第十四条【奖励措施】对内容优质、合规表现良好、用户满意度高的主播,公司可给予流量扶持、资源倾斜、表彰奖励等激励。

第十五条【违规处理】主播违反本制度或签约协议约定的,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:

处理等级适用情形处理措施
一般违规首次轻微违规、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告、责令改正、下架相关内容
较重违规多次轻微违规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暂停直播、扣减相应收益
严重违规直播内容严重违法违规、造成恶劣影响的解除合作协议、封禁账号、列入黑名单

涉嫌违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。

第六章 主播退出管理

第十六条【协议解除与退出】主播退出平台的,按照签约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、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等情形办理;退出的主播应当配合完成账号交接、档案移交等手续。

第十七条【黑名单管理】对因严重违规被解除合作的主播,平台将其列入主播黑名单,不再录用;按照行业自律规范和监管要求报送行业组织或主管部门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八条【解释与生效】本制度由公司内容审核部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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